关于张广安基于何种法律关系汇款335万元给周启超。周启超主张张广安汇款335万元是基于偿还凤合园小区工程代付款及借款债务关系,并提供六份证人证言和三份借据加以证明。张广安对于其2012年5月29日出具的60万元借据和2012年9月2日出具的30万元借据予以认可,并且同意上述90万元应当从335万元中扣减。对于周启超为张广安代付凤合园小区工程款187700元的证据、代张广安借款150万元的证据,因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周启超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另行主张。周启超关于张广安汇款335万元是基于偿还凤合园小区工程代付款及借款债务关系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13年6月18日,地生金公司与兰考县中医院签订《借款合作协议书》,2013年6月20日张广安通过李红梅向周启超汇款180万元,2013年6月21日周启超向地生金公司汇款200万元;2013年7月2日,张广安的妻子李杏敏向周启超汇款135万元,同日周启超向地生金公司汇款135万元;2013年7月12日,张广安通过李红梅向周启超的妻子王会丽汇款20万元。通过比对银行汇款凭证,张广安汇款给周启超的时间、金额、银行账户与周启超汇款给地生金公司的时间、金额、银行账户基本吻合。张广安向周启超汇款335万元均发生于签订《借款合作协议书》后不久,款项最终均汇至地生金公司,由地生金公司汇给兰考县中医院,用于兰考县中医院整体拆建项目垫资。张广安关于汇款335万元给周启超是基于合伙为兰考县中医院整体拆建项目垫资的主张符合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周启超是否应当退还张广安335万元的问题。张广安向周启超汇款335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均予认可。张广安认可周启超持有的90万元借据,同意90万元从335万元中扣减,剩余金额为245万元。张广安基于合伙为兰考县中医院整体迁建项目垫资而汇款335万元给周启超,周启超通过地生金公司将该笔款项汇给兰考县中医院。在退款《协议书》签订后,兰考县中医院已经将335万元返还给周启超,周启超占有该笔335万元中24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将245万元返还给张广安。周启超关于其不应返还张广安245万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90万元借款利息的问题。2015年5月29日张广安向王红利出具的60万元的《借条》及2012年9月2日张广安出具的30万元的《借据》对借款利息均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周启超关于要求张广安支付90万元借款利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结果适当,予以维持。周启超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0元,由周启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艾华 代理审判员 魏彩莲 代理审判员 江 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珠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