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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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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纪乾诉程元元、李长生、南阳市普天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案件受理费6440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7640元,由原告刘纪乾负担440,被告李长生、南阳市普天货运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400元,被告程元元、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6440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7640元,由原告刘纪乾负担440,被告李长生、南阳市普天货运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400元,被告程元元、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志刚

代理审判员  姬天旭

人民陪审员  董 骏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舒华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