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李东亚、张淼杰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借款本金146059.96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自2015年2月25日起,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20%计算;罚息自2015年3月25日起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5倍加收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案件受理费3312元,被告李东亚、张淼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澎波
审 判 员 杨优才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