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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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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长葛市永生摩托车有限公司、张洪亮、马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许金初字第77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负责人楚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会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亚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许金初字第77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负责人楚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会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亚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葛市永生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洪亮,男,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马素军,女,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长葛市永生摩托车有限公司、张洪亮、马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孙会东、彭亚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长葛市永生摩托车有限公司、张洪亮、马素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称,2014年5月13日,被告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ZH1400000052969号),约定被告在2014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内,可向原告申请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仟万元的授信,授信方式为贷款、汇票承兑、商票贴现。同时,被告长葛市永生摩托车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DB1400000047652号),被告张洪亮、马素军和原告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DB1400000047654号),自愿为被告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的壹仟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6月9日,被告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编号:公借贷字第ZH1400000095041号),向原告申请使用上述壹仟万元的授信额度中的伍佰万元,向原告借款500万元,2015年6月9日借款到期,年利率7.8%。同日,原告依约定向被告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履行出借义务。2014年11月14日,被告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协议》(编号:公贴现字第20141114-02号),向原告申请使用上述壹仟万元的授信额度中剩余的伍佰万元,为其开立零保证金商业承兑汇票500万元,并贴现,该商业承兑汇票2015年5月14日到期,贴现利率6.6%。现被告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原告依约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还款,但是被告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提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约定,其中500万元自2015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500万元自2015年5月14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长葛市永生摩托车有限公司、张洪亮、马素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均缺席无答辩。

原告出示以下证据:

第一组:1、综合授信合同8页;2、流动资金借款借款合同18页;单位借款凭证、支付通知书、进账单3页;3、商业汇票贴现协议4页;直贴清单、商业承兑汇票3页。证明:在2014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内,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可向原告申请最高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方式为贷款、汇票贴现等;2014年6月9日,被告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使用授信额度,向原告贷款500万元,原告依约履行出借义务的事实;2014年11月14日,被告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使用剩余的500万元授信额度,办理了500万元商业汇票并进行了贴现的事实。

第二组:1、最高额度保证合同7页;2、最高额担保合同19页。证明长葛市永生摩托车有限公司、张洪亮、马素军自愿为被告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的壹仟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

第三组:1、逾期单据2页;2、承诺函1页。证明2014年6月29日的500万元的借款,被告按约支付2015年3月22日至今的利息的事实;被告承诺票据到期,不能按时付款时,按照逾期利率承担罚息的事实。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意见:

对原告出示的证据:

原告出示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且被告缺席放弃质证权利,均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4年5月13日,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ZH1400000052969号),约定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内,可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仟万元的授信,授信方式为贷款、汇票承兑、商票贴现。同时,长葛市永生摩托车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DB1400000047652号),张洪亮、马素军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DB1400000047654号),自愿为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的壹仟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4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13日。

2014年6月9日,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编号:公借贷字第ZH1400000095041号),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使用上述壹仟万元的授信额度中的伍佰万元,向该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6月9日,年利率7.8%。同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依约定向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履行出借义务。该笔贷款利息支付到2015年3月21日。

2014年11月14日,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作为收款人,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出具了额度为5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5月14日。同日,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乙方)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协议》(编号:公贴现字第20141114-02号),贴现额度为:编号为ZH1400000052969的《综合授信合同》中乙方授权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的用于贴现业务的额度,同日,长葛市星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郑州分行提出商业汇票贴现申请,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经审核,同意办理贴现。贴现日为2014年11月14日,贴现利率6.6%。贴现金额为4831333.33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下设分行,隶属郑州分行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履行了支付义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