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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昌、周游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经审理查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原名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2014年9月5日更名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被保险人李国侠系周国昌之妻、周

经审理查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原名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2014年9月5日更名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被保险人李国侠系周国昌之妻、周游之母亲。

李国侠于2006年5月21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号为:2006410425S42015032082,2007年10月24日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为由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申请理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于2007年10月25日赔付李国侠重大疾病保险金24096.98元。

2011年9月1日,李国侠在富德生命保险公司投保了吉祥如意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和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险合同号为0126201110037006,投保人李国侠、被保险人李国侠、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吉祥如意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期限为20年,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基本保险金额为150000元,期限为20年,交费周期为年交。合同生效日期为2011年9月5日。合同签订后,李国侠按期交纳了保险费。该合同第15页第五条载明:“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至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合同第18、19、20页第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显示“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