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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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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林州市龙山街道新兴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与被申请人林州市原城关村集体企业资产管理(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03年9月30日林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城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实施通告》林告字(2003)第11号,载明市区建成区内的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不变,为建设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

2003年9月30日林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城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实施通告》林告字(2003)第11号,载明市区建成区内的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不变,为建设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者参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地面附属物的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告多次以信访形式反映村干部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市场,村民未得到任何补偿等问题。2005年,林州市纪委林纪发(2005)14号《关于对林州市龙山街道杨增生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调查结论:杨增生赴京上访,根据林州市委书记的批示,林州市委组成纪检委、政法委、信访局等多家单位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情况为:1993年,原城关镇政府为发展集体经济,要求城关村建中心蔬菜市场,为此时任支书的张金全、副书记石广聚曾专程到汤阴学习了建菜市场的经验,经原城关村支、村两委干部研究后,决定由石广聚负责建市场。村委会在征求杨全生的意见后,拟定了占地协议,随后由石广聚代表村委会、杨全生负责召集12小组群众,在12小组召开了群众大会,会议宣布了建市场的工作打算和补偿标准,并于1993年3月11日签订了正式协议,村支部书记张金全、副书记石广聚代表村委会签了字,杨全生代表12小组签了字。市场于1993年建成,实际占地18.78亩,剩余13.99亩土地闲置。因建菜市场占用的18.78亩土地未办理土地用地手续,1998年,经原城关村委会申请,林州市土地局以未批先占建市场对城关村罚款12000元后,补办了18亩用地手续。1994年,原城关村12小组240口人已全部转了城镇非农户口,1996年,原城关村委会按照协议第三条规定,并按当时林州市政府制定的城区土地征用规定一次性补偿价格,以每亩4万元的价格一次性补偿12小组建市场20亩土地(实际占地18.78亩)占地款共80万元,其中用于12小组农转非费用36.9万元,12小组收款43.2万元,1999年12小组按户口人数每人分款1000元,共23.4万元。2002年9月,12小组群众每人分款1000元,共23.4万元。2002年9月,12小组群众按户口每人分款400元,合款7.68万元,剩余款在村委会12小组账上。1996年至1998年原城关村委会按13亩逐年补12小组群众占地款合计52650元,均已分到12小组群众手中,1998年以后原城关村委会把13.99亩地退还给12小组群众。同时对第三人桑中生经拍卖程序取得的中心菜市场做出调查报告。2005年4月,原城关村中心菜市场经过竞价已进行转让,现受让方正在办理新的土地使用证,由受让方桑中生在办理新土地使用证的同时,依法完善超占0.78亩土地手续。

1998年12月28日,林州市人民政府做出林政土补(1998)3l7号土地管理文件,载明:按安阳市人民府安政土(1998)60号文件批复,同意在城区人民街东段路南使用本村非耕地12006平方米作为蔬菜市场建设用地,该土地所有权归集体。

2002年8月14日林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19号形成决议,“原城关村中心菜市场占地20亩己按协议履行约定义务,并于1998年办理了征地手续,所有权归村委,维持原协议,中心集贸市场属于城关村中心企业所有”。

2004年11月25日林州市振林街道办事处、林州市桂园街道办事处、林州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林州市开元街道办事处联合做出振办(2004)28号文件,决定成立林州市城关村管委会,作为林州市中心企业总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单位的主管部门,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

2005年4月28日出让方林州市城关村管委会、林州市中心企业总公司与受让方桑中生签订了林州市中心集贸市场产权转让协议,约定根据《中心集贸市场改制实施方案》,出让方委托安阳市太行拍卖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6日通过公开竞价将林州市中心集贸市场产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1410万元。2005年8月22日林州市人民政府为桑中生办理了林国用(2005)第0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11436.41平方米。

2006年7月12日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林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桑中生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撤销桑中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林国用(2005)61号,该案由本院作出(2009)安行终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以须等待该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由,裁定中止审理。

原12组杨增生等120名村民于2005年8月29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2006年10月10日该院作出(2005)林民三初字第254号民事裁定书,以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林州市城关镇城关村委会于1993年3月11日与原城关村12组签订的协议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已按协议实际履行,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认为该协议无效,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林州市中心企业总公司享有中心集贸市场所占原城关村12小组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在城关镇撤销设立办事处后,所成立的林州市城关村管委会,作为林州市中心企业总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单位的主管部门,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据此,林州市城关村管委会与林州市中心企业总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不服上诉称,1、原审认定原城关村委会与杨全生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该土地是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除国家为了公益事业外不得转让,且杨全生也不是民选组长,杨全生对出让土地这样的重大事项也未经村民小组村民同意,故该协议无效。2、城关村委会从未对村民进行了补偿,也没有替12组村民缴纳过转城镇户口的费用。3、原审认定林州市中心企业总公司享有中心菜市场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是错误的。4、林州市政府将城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没有法律依据,国务院明令禁止以“村改居”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侵犯公民利益的应予撤销。要求支持一审诉请。

被上诉人均没有答辩。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城关村委会与杨全生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和林州市城关村管委会、林州市中心企业总公司拍卖中心菜市场行为是否有效。案涉土地原为集体土地,原城关村委会与杨全生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其内容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改变了土地用途,并没有涉及土地的买卖,且案涉土地在林州市区内,用于建设菜市场是为了公益事业,虽然当时没有办理有关手续,但是1998年林州市土地局给办理了用地手续,所以该协议有效。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林州市城关村管委会代表林州市振林街道办事处、林州市桂园街道办事处、林州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林州市开元街道办事处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理,桑中生已经于2005年4月6日通过竞价取得了中心菜市场的全部产权。如果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没有得到相关补偿,可以提起给付之诉。现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要求判决林州市城关村管委会、林州市中心企业总公司拍卖中心菜市场行为无效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新兴居委会第三小组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