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信公司是否逾期施工的问题。依据案涉合同约定,金信公司接到新飞电器集团公司开始施工的书面通知后,在3日内到达施工现场开始施工,新飞电器集团公司应做好相关工作的协调安排,若因其他工程未完工导致本工程不能正常进行,合同工期相应顺延。新飞电器集团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书面通知金信公司开始施工及其依约完成相关工作的协调安排,且从案涉工程验收报告来看,该报告载明设备按时到货,系统运行正常,工程质量合格,系统培训合格,资料交接齐全,新飞电器集团公司仅以其付款情况与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主张金信公司逾期施工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21元,由新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中伟 审 判 员 路长平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