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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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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合力矿机有限公司与长垣县魏庄办事处李庄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县魏庄办事处李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贾玉周,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武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垣合力矿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 法定代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魏庄办事处李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贾玉周,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武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垣合力矿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彩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松林。

原审第三人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青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振刚。

上诉人长垣县魏庄办事处李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庄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长垣合力矿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矿机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合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起重机械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合力矿机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案涉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李庄村委会返还复耕费725121元、管理费60000元,共计785121元,诉讼费用由李庄村委会负担。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李庄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19日,合力起重机械公司与李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合力起重机械公司承包李庄村委会的101.7亩土地,承包期限20年,合同第三条约定了承包方式,即“该土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土地承包使用权归合力公司所有,李庄村委会及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合力公司在该土地上的建设和使用,该土地以租赁形式由合力公司每年向李庄村委会支付赔产产量,折合人民币支付。永久赔产,不出现买断行为”。承包费用按每亩每年2300斤三等花麦产量计算,复耕费按每亩土地的三年产量总和计算,分三年由合力起重机械公司给付李庄村委会。合力起重机械公司每年向李庄村委会给付管理费15000元。合同签订后,合力起重机械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给付李庄村委会管理费15000元,承包土地上的猪场的清理费42530元,又于2010年7月2日给付李庄村委会当年下半年的赔产款116955元及第一年的复耕费233910元,共计350856元。2011年8月3日,合力起重机械公司给付李庄村委会管理费15000元,复耕费、2011年度的赔产款491211元(复耕费、2011年度的赔产款分别245605.50元)。2011年12月,经合力矿机公司、合力起重机械公司、李庄村委会协商,合力起重机械公司承包的李庄村委会101.70亩土地转由合力矿机公司承包,合力矿机公司与李庄村委会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与合力起重机械公司和李庄村委会于2010年6月份签订的合同书完全一致,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落款时间仍为2010年6月19日。合同签订后,合力矿机公司将合力起重机械公司给付李庄村委会的各项费用914606元给付合力起重机械公司。合力矿机公司后与李庄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系为了方便向上级申请土地使用手续,李庄村委会出示的证明仅限申报手续,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和执行,但该协议没有合力起重机械公司的签章或负责人签名。2012年8月12日,合力矿机公司给付李庄村委会管理费15000元,复耕费、2012年度的赔产款491211元(复耕费、2012年度的赔产款分别245605.50元)。2013年8月2日,合力矿机公司给付李庄村委会管理费15000元,2013年度的赔产款280692元。合力矿机公司承包该宗土地实际用于其公司的工业生产用地,公司的该项目经长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长垣县人民政府对该宗土地进行征收,但因群众工作未做通,土地一直未征收到位,土地地类现状属于农用地。后合力起重机械公司、合力矿机公司均未实际使用该土地,该宗土地部分仍然继续耕种农作物,部分租赁他人使用,李庄村委会的部分村民收取使用人的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使用耕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用地办理农用地转批审批手续”。合力矿机公司与李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合力矿机公司承包土地用于其公司工业建设,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明确约定系为了方便审批用地手续,故双方在签订合同书时均应当明知该宗土地的使用用途系工业建设,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农用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该宗土地经长垣县人民政府征用,目前仍然没有征用,该宗土地仍系农用地,故双方签订合同书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承包合同书系无效合同。李庄村委会辩称双方系土地流转性质,不知合力矿机公司用于工业建设,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中均显示合力矿机公司将在该宗土地上进行建设和使用,故其应当明知合力矿机公司将在该宗土地上进行建设,对其庭审中陈述不知合力矿机公司承包土地的用途的意见不予支持。合力起重机械公司与李庄村委会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合力起重机械公司、合力矿机公司、李庄村委会协商,合力起重机械公司承包的土地全部转由合力矿机公司承包,合同内容完全一致,时间落款系合力起重机械公司与李庄村委会签订合同的时间,合力矿机公司又将合力起重机械公司已经给付李庄村委会的管理费、赔产款、复耕费等费用全部给付合力起重机械公司,应当认定合力起重机械公司将其与李庄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书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于合力矿机公司,合力起重机械公司与李庄村委会不再具有合同关系,合力矿机公司与李庄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仍按原合同执行,但该协议没有合力起重机械公司的签字、盖章,对合力起重机械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认定合力矿机公司与李庄村委会双方按照合力起重机械公司与李庄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合同书的权利义务进行履行合同,故对李庄村委会要求合力起重机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意见不予支持。合力矿机公司与李庄村委会签订合同书时,该宗土地系农用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长垣县人民政府征用,该宗土地未能征用,因此截止庭审结束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仍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系无效合同,但合力矿机公司、李庄村委会对承包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力矿机公司已经给付李庄村委会管理费60000元、复耕费725121元、赔产款888858元,对于赔产款,因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李庄村委会的土地承包户已经同意将土地承包给合力矿机公司,将会怠于对土地进行经营,影响其收益,合力矿机公司已经给付其赔产款,对该费用不应当返还。对于管理费60000元及复耕费725121元,因合力矿机公司没有实际对承包土地进行耕种或在土地上进行建设,李庄村委会没有从事管理,土地的性质及状况没有进行改变,故李庄村委会不应当收取管理费及复耕费,对该费用应当返还合力矿机公司,但合力矿机公司仅给付李庄村委会2013年的赔产款,对2014年及2015年的赔产款均未给付,对该赔产款的损失合力矿机公司、李庄村委会均有过错,结合合力矿机公司应当给付的赔产款数额、李庄村委会应得的返还的费用数额,酌定由李庄村委会应当返还的费用折抵合力矿机公司应当给付的赔产款,故对合力矿机公司要求李庄村委会返还复耕费、管理费785121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李庄村委会与合力矿机公司签订的“李庄村土地承包给合力公司合同书”(合同书的落款时间为2010年6月19日)系无效合同;二、驳回合力矿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51元,由合力矿机公司、李庄村委会分别承担5825.5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