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心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81453.09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8583.96元,扣除原告先期垫付的4000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4583.96元。 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被告马士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