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转让资产,应当委托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确认通知书。本案原、被告协议转让的宝相寺市场内二区西北角坐北朝南四间两层共八间门面房是国有资产,应当评估而未评估就协议转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原告请求确认光山县医药管理局与陈阵签订“立房屋买卖契约”无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1994年4月28日光山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已对房产评估,因被告举证的勘查记录、房地产估价报告,不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诉讼时效抗辩,本院认为,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无效,故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被告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被告对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等权利可另行主张。 关于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光山县医药管理局在2002年县机构改革时撤销;光山县医药总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光山县医药公司工商登记为企业法人,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中共光山县委光文(1995)38号文、光山县人民政府光政人字(1995)3号文,光山县医药管理局光药字(1995)14号文、光山县医药管理局光药字(2001)第6号文、光山县医药公司申报破产材料、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光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看,本案诉争的宝相寺市场内二区西北角坐北朝南四间两层共八间门面房,是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财产。光山县医药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就依法具备本案的原告资格。光山县工商局虽于2002年11月25日对光山县医药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办理注销登记,须待公司清算结束后尚可办理。因没有对光山县医药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职工债权等清算,对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法人应认定出现了解散事由,而法人未经清算其法人资格依然存续。故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管理人对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清算,以对债权人的债权公平受偿,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确认光山县医药管理局与陈阵1993年1月2日签订“立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案件受理费1925元,被告陈阵负担963元、原告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9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闻传崇 审判员 刘忠焰 审判员 柳玉慧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