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为证明其答辩主张,举证下列证据证明:1、1994年5月28日医药局给房管所写的信函复印件,证明信函中“1990”年是局长改错的,实际上是1993年1月。2、2002年11月10日工商局注销登记注册书复印件,证明2002年医药公司已经被撤销了。3、2012年7月16日医药总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这个章是冒充的。4、1997年6月13日省高院行政裁定书,证明原一、二审是错误的,指定再审。5、2003年12月10日,光山县人民法院(2003)光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是医药总公司起诉的,不是医药公司起诉的。2009年4月17日省高院的裁定书,仍然是医药管理局,不是医药公司。6、1994年4月28日光山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收费票据和勘查记录、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证明房产已评估和缴费了。7、1992年10月5日医药局的会议记录复印件,证明1992年医药局当时将这套房子对社会公开出让,答辩人去问是真是假,是他们医药局的人给答辩人复印了这份会议记录,证明委托蔡佩富具体负责卖房事宜。8、(2009)信中法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医药局和医药公司是两个单位。 经审理查明,光山县医药管理局于1992年10月5日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将对其所有的位于宝相寺市场内二区西北角坐北朝南四间两层共八间门面房对外公开出售,安排副局长蔡佩富负责有关售房事宜。被告陈阵母亲曹文秀得知后欲购此房,1993年1月2日,曹文秀以陈阵(乙方)名义与光山县医药管理局(甲方)签订“立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原商场2号楼西头八间楼房(上四下四,楼梯共用)转卖给乙方为业,当面议价84500元,款分两批交付,立约时乙方交付10000元定金,1993年度甲方交乙方房屋时乙方付清74500元,甲方在写契约时即将原房约交乙方保存,以后如有产权纠纷均有甲方负责”。因陈阵此时不足13岁,是未成年人,由蔡佩富代写陈阵姓名,曹文秀在陈阵姓名上画押,契约落款时间误写为1990年10月5日。合同签订后,曹文秀以陈阵名义在光山县医药管理局交房款10000元。之后,陈阵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1994年4月,曹文秀以陈阵名义在光山县房地产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1994年4月28日,办房产证时,光山县房地产估计事务所对该房屋出具了房地产估价勘查记录,房地产估价报告,收取房产交易管理费、评估费1500元;同年5月4日,光山县房地产管理所为陈阵填发了第7075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存根为7076号)。光山县医药管理局得知后,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房产证。经县、市、省三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七次审理,最终撤销光山县人民政府1994年5月4日为陈阵填发的第7075号房屋所有权证。期间,陈阵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行审字第0000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陈阵对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信中法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的申诉。1993年1月2日,本案原、被告签订“立房屋买卖契约”时,未对该国有资产进行申请评估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评估结果验证确认等程序。光山县医药管理局撤并后,光山县医药公司管理此财产。2004年4月,光山县医药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将该财产纳于破产财产管理。本院(2003)光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在漫长的行政诉讼中,医药公司也没交房,曹文秀也未交房款,且占用该房屋楼上两间,行政诉讼后,公司要求曹退出房屋,而曹迟迟未退。直到2003年8月中旬曹文秀砸开公司楼下四间房屋进行装修开门店,导致目前曹文秀将该套楼房上四下四八间房屋全部占有”。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曹文秀返还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清算组房屋,赔偿光山县医药公司破产清算组损失,目前该判决在本院执行局执行。原告认为签订“立房屋买卖契约”,违反国务院1991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而无效,遂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1995年5月2日,中共光山县委光文(1995)38号文、光山县人民政府光政人字(1995)3号文,决定成立光山县医药总公司,与医药管理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医药管理局局长邹XX兼任光山县医药总公司总经理。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县医药市场行政管理,光山县医药总公司负责全县医药市场的业务经营,即政企分开。1995年7月3日,光山县医药管理局光药字(1995)14号文决定,医药总公司为一级法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医药管理局机构设置经营管理科、办公室、医药公司;医药总公司机构设置财务部、仓储部、药品公司、新特药公司、药材开发公司、阳光实业公司。药品公司、新特药公司、药材开发公司、阳光实业公司只是内部行文,实际未成立,也未工商登记。2001年12月15日,光山县医药管理局光药字(2001)第6号文又决定成立光山县医药公司,作为二级机构只代表医药总公司对外负责业务经营。光山县医药公司在光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光山县医药总公司未申请企业法人登记。2002年,光山县医药管理局在县机构改革时撤销。光山县医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0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光山县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光企改字(2003)18号文,同意光山县医药公司从2004年1月1日起申请依法破产。本院(2004)光民破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光山县医药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光山县医药公司申报破产材料中,包括本案诉争的宝相寺市场内二区西北角坐北朝南四间两层共八间门面房。 还查明,光山县医药公司于2002年11月10日,向光山县工商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光山县医药管理局于当日提交关于注销光山县医药公司的决定,决定公司人员由其负责安置,并对设备、物资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由该局组织清算组织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光山县工商局于2002年11月25日办理注销登记。经本院调查工商登记档案,没有对光山县医药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职工债权等进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