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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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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新乡市平原工业滤器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本院的认证意见为:由于平原滤器公司对茂盛机械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案在仲裁过程中,茂盛机械公司已向仲裁庭提交了该补充协议,平原滤器公司对该份证据也发表了质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由于平原滤器公司对茂盛机械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案在仲裁过程中,茂盛机械公司已向仲裁庭提交了该补充协议,平原滤器公司对该份证据也发表了质证意见,且仲裁庭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确认,因此茂盛机械公司认为平原滤器公司隐瞒了该份补充协议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平原滤器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一、案涉补充协议由六九硅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平原滤器公司(乙方)在2013年6月20日签订,该补充协议载明“1、对于设备中甲方已安装使用的部分(已使用设备),甲方同意继续使用,不再退货。双方同意,将已使用设备的货款约定为人民币33000元整;2、对于设备中甲方未安装使用的部分(退货设备),双方同意作退货处理……”。

二、新乡市仲裁委在2014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平原滤器公司与茂盛机械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时,归纳的其中一个争议焦点为“平原滤器公司是否存在擅自安装使用案涉标的并予以折价出让的事实?”。针对该争议焦点,茂盛机械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案涉补充协议,证明“平原滤器公司与设备的最终使用公司签订的协议上有‘已安装’和‘已使用’字样,平原滤器公司已经将部分设备进行了安装,也显示了平原滤器公司对标的物折价处分的内容”;平原滤器公司对该份补充协议进行了质证,其质证意见为“对该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说明一点,对茂盛机械公司提供的设备进行安装是得到其许可的,为了将各方损失降到最低,对设备进行了折价”;仲裁庭对该份补充协议也进行了认证,其认证意见为“因平原滤器公司对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在仲裁过程中,茂盛机械公司已将补充协议作为证据提交新乡仲裁委,平原滤器公司对其进行了质证且新乡仲裁委对其进行了认证,故平原滤器公司不存在故意隐瞒该份证据的情形,因此,茂盛机械公司诉请的平原滤器公司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该份补充协议从而导致新乡仲裁委作出错误裁决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要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新乡仲裁委员会(2014)新仲裁字第34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志飞

审 判 员  翟 晓

代理审判员  马兵务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翠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