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渑池县九六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81228.1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8元,减半收取8804元,由被告渑池县九六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