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姚亚莉诉被告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李晓洁、杜伟、刘惠敏、洛阳磊基建材有限公司、王仰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下面核对出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姚亚莉,女,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高新三山村13组383号。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身份及代理权限。 :刘红军,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张战勇,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高新三山村13组383号,系原告姚亚莉的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向法庭报告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无应答) ?原告向法庭报告被告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珠江北路世纪华阳门面房理工学院家属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晓洁。 ?被告李晓洁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无应答) ?原告向法庭报告被告李晓洁的基本情况。 :李晓洁,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二街坊36栋2门501号。 ?被告杜伟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无应答) ?原告向法庭报告被告杜伟的基本情况。 :杜伟,男,1965年1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二街坊36栋2门501号。 ?被告刘惠敏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无应答) ?原告向法庭报告被告刘惠敏的基本情况。 :刘惠敏,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涧西区浅井头三街坊21排7号。 ?被告洛阳磊基建材有限公司向法庭报告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无应答) ?原告向法庭报告被告洛阳磊基建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洛阳磊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大道洛阳建朝建材有限公司院内。 负责人:王仰军。 ?被告王仰军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无应答) ?原告向法庭报告被告王仰军的基本情况。 :王仰军,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工区王城路38号名优雅筑小区3-3203。 ?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以公告的方式向各被告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李晓洁、杜伟、刘惠敏、洛阳磊基建材有限公司、王仰军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现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已到,各被告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李晓洁、杜伟、刘惠敏、洛阳磊基建材有限公司、王仰军均未到庭,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未到庭的理由,本院按各被告缺席进行审理。 审:宣读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公函。(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案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宋德安与人民陪审员李春芳、刘丽群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宋德安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孙婷婷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提出回避的权利,但要说明理由。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回避。 审:下面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除有委托代理人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在法庭还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自行和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的义务是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必须如实向法庭陈述事实,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将按缺席审理。 ?以上宣读的权利与义务,原告是否听清,能否做到? :听清了,能做到。 ?原告是否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不放弃,不变更。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原告宣读起诉书。 :宣告起诉书(略)。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并支付原告从2014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利率是按什么标准计算的? :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被告对自己的主张都有举证的责任。 ?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证据1、姚亚莉与洛阳磊基建材有限公司、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7月26日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2014年7月26日洛阳磊基建材有限公司、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向姚亚莉出具的借据。证明方向:姚亚莉借给被告洛阳磊基建材有限公司35万元人民币,被告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证据2、2014年7月26日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回款计划书、2014年7月26日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证明方向: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2014年10月26日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 证据3、2014年11月26日姚亚莉与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还款合同、还款计划书。证明方向: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分期给付原告姚亚莉借款。 证据4、营业执照及股东会决议。证明方向:李晓洁、刘惠敏是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 证据5、洛阳磊基建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证明方向:王仰军是洛阳磊基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 ?原告,起诉后至今是否见到过各被告? :一直都没有见到。 ?原告,两个企业的经营地址是否发生变化? :登记地址没有变化,但是人不在。 ?原告,你告杜伟是李晓洁的丈夫,是否有依据? :没有证据,只是听公司的人都这样说。 ?鉴于被告缺席,当庭不再进行质证。 ?原告还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没有。 ?原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没有。 审:现在法庭调查结束,鉴于被告缺席,当庭不再进行法庭辩论、调解,由原告做最后陈述。 :坚持诉讼请求。 审: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判决结果择日宣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原告双方当事人校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