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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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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亚莉与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李晓洁、杜伟、刘惠敏、洛阳磊基建材有限公司、王仰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另查明,被告金丰商贸在《回款计划》中承诺于2014年7月26日、8月20日、9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姚亚莉的17325元借款利息,均是由被告刘惠敏在约定的付息期间内通过其个人网上银行账户支付给原告姚亚莉的。因被告金丰商

另查明,被告金丰商贸在《回款计划》中承诺于2014年7月26日、8月20日、9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姚亚莉的17325元借款利息,均是由被告刘惠敏在约定的付息期间内通过其个人网上银行账户支付给原告姚亚莉的。因被告金丰商贸公司未在《回款计划》中承诺的2014年10月26日将350000元借款本金偿还给原告姚亚莉,被告刘惠敏又于2014年11月6日通过其个人网上银行账户向原告姚亚莉支付了一个月(5775元)的借款利息。2014年11月26日,被告金丰商贸公司又在与原告姚亚莉在签订的金丰2014(13-0374)号《还款合同》中承诺,被告金丰商贸公司自2014年11月26日起偿还350000元借款本金,并支付0.4%利息,偿还期限为两年半,偿还方式为“1、从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共计4个月,被告金丰商贸公司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姚亚莉偿还本金的1%;2、从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共计4个月,被告金丰商贸公司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姚亚莉偿还本金的2%;3、从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共计16个月,被告金丰商贸公司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姚亚莉偿还本金的3%;4、从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被告金丰商贸公司将剩余本金按6次平均于每月20日前偿还给原告姚亚莉;5、利息按0.4%每12个月支付一次”。此后,被告金丰商贸公司并没有按其在《还款合同》中的承诺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姚亚莉为要回350000元借款本金及2014年12月5日之后的借款利息于2014年12月25日将被告金丰商贸公司)、李晓洁、杜伟、刘惠敏、磊基建材公司、王仰军诉至本院。本院作出立案决定后,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金丰商贸公司、李晓洁、杜伟、刘惠敏、磊基建材公司、王仰军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除向被告刘惠敏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拒收之外,被告金丰商贸公司、李晓洁、杜伟、磊基建材公司、王仰军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均因在各被告的住所地未能联系到受送达人被退回。

还查明,被告磊基建材公司系被告王仰军个人出资1000000元,由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龙分局于2009年5月5日核准设立的,经营建材、钢材、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日用百货、装饰材料销售,经营期限至2019年5月4日的个人独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金丰商贸公司系被告李晓洁与胡伟利(案外人)共同出资10000000元(李晓洁出资550元,占公司55%股份,胡伟利出资4500000元,占公司45%股份),由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7月26日核准设立的,经营日用百货、钢材建材、预拌商品混凝土、五金交电、家居用品、家用电器、工艺礼品(不含文物)的销售;个人商务服务,会议会展服务,经营期限至2023年7月25日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晓洁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3年8月26日,被告李晓洁以被告金丰商贸公司执行董事的身份主持召开的公司第2次股东会通过了“1、同意将公司股东李晓洁、胡伟利变更为:刘惠敏、胡伟利;2、同意将股东李晓洁所持有的公司55%的股份5500000元全部转让给刘惠敏;3、同意将股东胡伟利所持有的公司45%的股份4500000元中35%的股份3500000元转让给刘惠敏;4、重新选举刘惠敏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5、公司的出资比例构成:刘惠敏出资9000000元,占公司90%的股份,胡利伟出资1000000元,占公司10%的股份;6、刘惠敏为法定代表人;7、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提交工商登记机关”的《股东会议决议》。2013年8月30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金丰商贸公司核准颁发了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刘惠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4年10月16日,被告金丰商贸公司经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为被告李晓洁个人独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姚亚莉与被告磊基建材公司、金丰商贸公司签订的金丰民字(2014)第00859号《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姚亚莉与被告磊基建材公司、金丰商贸公司应依照《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姚亚莉作为《借款担保合同》的出借人已依约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事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仰军既是《借款担保合同》载明的借款人,又是被告磊基建材公司唯一的出资人,原告姚亚莉要求被告王仰军以其个人和被告磊基建材公司的财产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丰商贸公司作为《借款担保合同》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依法应对该《借款担保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晓洁、刘惠敏作为被告金丰商贸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掌控被告金丰商贸公司资产运营的过程中,用个人名义收受公司担保借款、支付借款利息,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已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原告姚亚莉要求被告李晓洁、刘惠敏对被告王仰军和磊基建材公司所负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予支持。原告姚亚莉诉称被告杜伟系被告李晓洁之夫的事实,因其未能提供被告杜伟与被告李晓洁的婚姻登记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其要求被告杜伟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李晓洁、刘惠敏、洛阳磊基建材有限公司、王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连带偿还原告姚亚莉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350000元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若被告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李晓洁、刘惠敏、洛阳磊基建材有限公司、王仰军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原告姚亚莉对被告杜伟提出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55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李晓洁、刘惠敏、洛阳磊基建材有限公司、王仰军连带承担,此款由被告洛阳金丰商贸有限公司、李晓洁、刘惠敏、洛阳磊基建材有限公司、王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德安

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庭审笔录

(第一次开庭)

时间:2015年6月15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

地点:第一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审判长:宋德安

人民陪审员:李春芳

人民陪审员:刘丽群

书记员:孙婷婷

记录如下:

审:现在宣布开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