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的问题,经本院核实,原审法院依照程序通知本案的三方当事人进行鉴定机构的选择,但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拒绝到庭,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系其向原审法院出具的委托代理人黄晓燕到庭参与了鉴定机构的选择等,且该鉴定意见经三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故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鉴定程序不合法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鉴定意见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李某的各项损失是否应当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城镇连续务工满一年,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失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案中,李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证明、考勤表等证明李某符合的主要收入地和经常居住地系城镇,故原审判令李某的各项损失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符合事实情况,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李某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93元,国网河南兰考供电公司承担5389元,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5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任晓飞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胡云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