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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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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1、李某是农业户口,其各项损失应按照农业户口计算,原审计算错误。2、我公司不是供电设施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原审法院判令我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我公司已按照程序报停了用电,国网

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1、李某是农业户口,其各项损失应按照农业户口计算,原审计算错误。2、我公司不是供电设施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原审法院判令我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我公司已按照程序报停了用电,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拆除了供电设施,我司与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的供电合同已终止。案件的发生系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让李某帮忙时发生的,李某的各项损失应由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承担。

李某针对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答辩称:1、原审中,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均承认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的变压器属于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所有,故二审中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上诉称应追加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依照电力企业风险管控常识,梯子登高要有专人扶守,须采取防滑、限高措施,但本案中马飞作业时系一人,故马飞找人扶梯符合安全规定和生活常识,另马飞本人体重较高,爬梯子找人帮忙也符合常理。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够公司的人员均称李某是在为供电公司的马飞扶梯时被电火花烧伤的事实。3、马飞的身份只有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知道,但马飞在事故现场进行电力运行方面的操作,应尽到安全责任,且其电力方面的专业知识应高于一般老百姓,本案事故的发生是马飞不排除安全隐患造成的,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是正确的。4、李某在郑州打工多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在郑州市。故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李某的各项损失是正确的。5、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在协商鉴定机构是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的代理人黄晓燕律师参与了选择。6、关于李某的工作地问题,原审法院专门到用工单位进行了核实,用工单位承认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了证明李某系其职工的证明。7、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不是产权人也非使用人,但又称其向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报停并终止了其与供电公司的用电合同,前后矛盾。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中,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提供一下几组新证据:1、高压客户档案一份,证明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追加为被告。2、电费发票复印件两份,证明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出事变压器的所有人,其应参加诉讼。3、马飞及其所在供电所所长黄文科出具的事情经过两份,证明李某不存在帮工行为,是其自身过错造成的事故,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1、对高压客户档案、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2、对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马飞、黄文科陈述部分不予认可,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对李某的损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李某质证意见为:1、对高压客户档案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档案与本案无关。档案中也明确供电结束时间为2014年8月2日,而本案事故发生是2014年9月20日,且供电时间下面注明:“供电公司未提交与华彩继续供电的手续,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电企业应当终止供电”,故根据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变压器的实际使用人为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而非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不是必要诉讼参与人。2、对供电发票真实性有异议,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电发票不应由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持有。另外,变压器登记在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论谁使用均应以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缴费。且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自认其从2014年5月直至事故发生均在使用这台变压器,3、对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二人是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且该两份陈述不客观真实。4、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称李某系为打自家玉米私自去接裸露的线头而引起的事故我方不予认可。李某是被电火花烧伤,而非被电击伤。

本院经查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另查明,2015年5月22日,兰考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国网河南兰考供电公司。

本院认为,李某与兰考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形成无偿帮工的法律关系的事实清楚,故本案案由应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予以更正。本案中被帮工人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和配电箱使用人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适格主体。国网河南兰考供电公司提交的高压客户档案、电费单只能证明本案纠纷发生前,变压器的设立情况,不能证明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必要诉讼参加人,且在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中,被帮工人是赔偿责任主体,故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上诉称应将变压器的所有人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加为原审被告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应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二:一是配电箱的使用人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在报停用电之后、停止使用之前,对配电箱裸露的线头处置不当。二是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未排除安全隐患及线头裸露的情况下仍上梯作业。因电力管理、使用等均属专业管理,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的注意义务远大于使用人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的注意义务,故原审80%、20%的责任适当。因此,国网河南兰考县供电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80%的责任、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二上诉人的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