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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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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扎根与袁业伟、河南国网兰考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本院认为,郭扎根的房屋因火灾事故而受损,其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侵权或者合同违约进行诉讼,本案郭扎根自愿选择合同纠纷起诉,故原审将本案的案由定为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兰考县公安消防大队

本院认为,郭扎根的房屋因火灾事故而受损,其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侵权或者合同违约进行诉讼,本案郭扎根自愿选择合同纠纷起诉,故原审将本案的案由定为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兰考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现场勘验认定:起火部位为兰考县小宋乡南园村袁业伟管道店,起火点位于该管道店一层西南角处,起火原因不排除该部位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室内物的可能性。袁业伟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控制人,未及时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租赁物发生损毁,对火灾的发生应负有主要责任。郭扎根作为房屋出租人,对房屋及财产安全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其未尽到义务,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原审法院酌定袁业伟承担80%的责任,郭扎根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袁业伟的反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郭扎根在二审审理中要求袁业伟按其房屋烧毁建筑面积310平方米进行赔偿,因其未提起上诉,视为对原审判决的认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袁业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89元,由袁业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任晓飞

审判员  胡云鹏

审判员  张燕喃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