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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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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华与程宝军、魏家群、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本案中,被告民安保险公司承担的数额为: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陈玉华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住宿费、精神抚慰金为为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

本案中,被告民安保险公司承担的数额为: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陈玉华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住宿费、精神抚慰金为为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10000元;以上民安财险公司共计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被告程宝军、魏家群赔偿下余损失的70%即为:(227800.86元-120000元)×70%=75460.6元。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鄂F/2B609号重型普通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被告程宝军、魏家群再赔偿原告75460.6元。(含原告已经支付的费用)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伤残鉴定费1300元,合计3600元,由被告程宝军负担3300元;原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阳市新华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郑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