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豫R69621号中型普通客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财产损失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95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13096.14的80%计款10476.91元。
二、被告王彬赔偿原告郭兰坡13096.14元的20%计款2619.23元(因被告王彬已垫付原告郭兰坡医疗费11500元,该赔偿款2619.23元不再支付。原告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直接返还被告王彬8880.77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鉴定费200元,合计640元。由被告王彬承担626元,原告郭兰坡承担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杨金菊
代理审判员 赵 钧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