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的赔偿请求项目和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原告杜晓东的赔偿请求范围应为:1、医疗费7043.47元;2、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数额为30元/天×19天=570元;3、营养费每天20元,数额为20元/天×19天=380元;4、误工费原告请求以每天108元计算,但原告自事故发生后即离开原所在单位,因此误工费以每天80元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数额为80元/天×149天=11920元;5、护理费每天80元,数额为80元/天×19天=1520元;6、交通费酌定为100元;7、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按照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计算20年,数额为24391.45元×20年×10%=48782.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6438.12元,其女杜易桐现年3周岁,从原告杜晓东受伤之日起计算,数额为6438.12元×16年÷2×10%=5150.5元),合计53933.4元;8、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上共计80466.87元。原告史秋云的赔偿请求范围应为:1、医疗费6556.08元;2、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数额为30元/天×19天=570元;3、营养费每天20元,数额为20元/天×19天=380元;4、误工费原告请求以每天108元计算,但原告自事故发生后即离开原所在单位,因此误工费以每天80元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数额为80元/天×149天=11920元;5、护理费每天80元,数额为80元/天×19天=1520元;6、交通费酌定为100元;7、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按照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计算20年,数额为24391.45×20年×10%)=48782.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6438.12元,其女杜易桐现年3周岁,从原告史秋云受伤之日起计算,数额为6438.12元×16年÷2×10%=5150.5元),合计53933.4元;8、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79979.48元。原告杜易桐的赔偿请求范围应为:医疗费1622.36元。上述三原告赔偿款共计162068.71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枣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杜晓东59668.56元,赔偿原告史秋云59383.9元,赔偿原告杜易桐947.53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枣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杜晓东20798.31元,赔偿原告史秋云20595.58元,赔偿原告杜易桐674.83元。关于被告枣阳光武石化公司为原告垫支的费用,因被告未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故不予审理。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鄂F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杜晓东59668.56元,赔偿原告史秋云59383.9元,赔偿原告杜易桐947.53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鄂F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内赔偿赔偿原告杜晓东20798.31元,赔偿原告史秋云20595.58元,赔偿原告杜易桐674.83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3元,由被告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540元,原告杜晓东、史秋云、杜易桐承担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金菊
审 判 员 刘书堂
代理审判员 朱 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香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