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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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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明洪与南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原告的损失为:1、因治病花费医疗费315877.73元应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因无票据,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计付,应为307天×30元=9210元。3、营养费按每人每天30元计付,应为307

原告的损失为:1、因治病花费医疗费315877.73元应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因无票据,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计付,应为307天×30元=9210元。3、营养费按每人每天30元计付,应为307天×30元=9210元。4、关于误工费,因原告本人身患恶性肿瘤,多次住院治疗,故误工费不予支持。5、护理费标准按居民服务业日收入计算,一人护理为宜。护理费为307天×78元=23946元。6、鉴定费6000元予以支持。7、原告主张交通费5000元,但无相关有效的票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共计364243.73元。

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认为:2010年11月4日中心医院对程明洪鼻腔肿瘤行手术治疗,符合诊疗规范及治疗原则,不存在过错。术后病理诊断:考虑炎性肌纤维母细胞肿瘤。建议会诊。院方未行进一步会诊检查或者告知原告去外院进一步确诊,以确定下一步治疗方案。院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致使原告鼻腔肿瘤未得到有效治疗,导致原告鼻腔肿瘤复发、疾病诊治过程延长的损害后果。考虑恶性肿瘤本身具有易复发、易转移等特性,建议:过错参与度评定为20﹪-30﹪。结合中心医院对原告整个就医的诊治过程,本院酌定过错参与度为25﹪。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损失364243.73元,被告中心医院应承担25﹪即91061元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阳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明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91061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8元,原告程明洪负担3392元,被告南阳市中心医院负担20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