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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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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因与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李耀峰、王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990号 原告刘华,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5日,住南阳市宛城区红卫村。 委托代理人徐文峰、谢坤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西峡县白羽路北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990号

原告刘华,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5日,住南阳市宛城区红卫村。

委托代理人徐文峰、谢坤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西峡县白羽路北段与稻香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黄艳会,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西峡县民营生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耀峰,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耀峰,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0日,住西峡县城关镇莲花北路。

被告有法,男,汉族,生于1954年3月1日,住西峡县城关镇北大街。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德立,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刘华因诉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李耀峰、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华及委托代理人徐文峰和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李耀峰、王有法的委托代理人张德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华诉称:2014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30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3个月,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李耀峰、王有法负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委托高宁将300万元转入借款人指定的户名为黄艳会的帐户,合同到期后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4.5万元。借款/担保合同第二条第2款、第四条第2款约定:借款人应承担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等费用以及给出借人造成的其他损失。特诉至贵院,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及至2015年3月22日之前的利息30万元(2015年3月22日之后利息计算至还款前一日)。二、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5万元及诉讼费。

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借款属实。对于利息可以提交证据,共计还了4个月42万元,还到2014年11月份,公司支付的利息视为履行合同的一部分。

被告李耀峰辩称:合同从形式上有严重的瑕疵,包括原告也认为黄艳会在担保人栏中盖章其实质未做为担保人,所以李耀峰的签字应该看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个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王有法辩称:王有法是该笔借款的实际介绍人,从借据首页看原告也未将王有法作为担保人看待,所以从合同瑕疵上看双方对担保均是不负责任。王有法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原:第一组:刘华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第1份: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

第2份: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一份

第3份:法人黄艳会身份证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第三组:第1份: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

第2份: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一份

第3份:法人李耀峰身份证一份

第四组:王有法身份证一份证明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第五组:第1份:借款/担保合同一份

第2份: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

证明合同成产并生效,担保人负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担保合法有效。

第六组:第1份:转款委托书一份

第2份:借据一份

第3份:转款凭证二份证明出借人按合同履行了出借义务。

第七组:第1份:律师委托代理合同一份

第2份:律师事务所收据一份证明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情况。

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二被告对原告第五组合同有异议,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李耀峰、王有法代理人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两个个人不应承担责任,借款合同的首页,两个个人均不是担保人,尾页李耀峰的签字应视为法定代表人,系职务行为。其他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和诉辩意见,本院现对有关证据分析认证如下:

对原告提交的第一至四组、第六、七组证据真实性,被告不持异议,对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第五组证据综合全部内容来看,首头虽担保人只填写了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但合同第二条担保条款明确了担保人有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李耀峰、黄艳会、王有法,且合同尾部签名处除黄艳会只签章外,担保人李耀峰、王有法都签名并按有手印,故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原告刘华与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其中第一条借款条款约定:1、借款金额和期限(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借款利率和计息(1)借款利率为月息35‰(2)计息方式为:自款项交付之日起,按月结息,结息日期为每月15日。3、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企业周转,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违法活动。4、提款(1)由出借人现金交付给借款人或转账付给借款人约定的存款账户:收款人名称黄艳会,账户/卡号6217002430013963989,开户银行:建行郑州市未来路期货城支行(2)借款人提款同时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5、还款方式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和还款日足额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账户。第二条:担保条款1、为避免出借人的资金损失,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措施:(1)借款人委托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李耀峰、黄艳会、王有法作为担保人。(2)抵押物……。(3)质押……。2、担保责任范围: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等费用以及给出借人造成的其他损失。3、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4、担保人自愿对担保范围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条:特别约定…….第四条:违约责任约定:1、出借人的违约责任……2、借款人的违约责任。(1)……。(2)违约责任:借款人出现违约,应向出借人支付本合同借款本息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逾期部分应按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利息上限的四倍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且借款人应承担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等费用以及给出借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在合同签章处出借人一栏有出借人刘华签字,借款人一栏有借款人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盖公章,法人黄艳会印鉴。担保人1: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盖公章,法人李耀峰印鉴担保人2:李耀峰印鉴个人签名按手印担保人3:黄艳会印鉴担保人4:王有法个人签名按手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