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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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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卢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二、被告卢山应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借款本金278686.16元及利息12882.88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0月16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

二、被告卢山应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借款本金278686.16元及利息12882.88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0月16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含借款本息及案件诉讼费)对被告卢山用作借款抵押的位于苍梧县龙圩镇龙珠路229号(阳光城)第xx幢楼xx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5674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卢山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石莲

代理审判员  赵婷婷

人民陪审员  陈红兰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汝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