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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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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2015)横民一初字第1521号 原告黄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谢天,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志锐,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农民。 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

(2015)横民一初字第1521号

原告黄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谢天,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志锐,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农民。

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两个多月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4年4月6日原告起诉离婚,法院于2014年6月28日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8月14日向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中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维持原判判决。判决以后,原告与被告依然是分居,夫妻关系没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被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声明书》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4、《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一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原告曾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5、《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原告再次提起诉讼符合法律的要求。

被告何某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无证据向本院提供。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夫妻双方是否生育有子女,如有,抚养问题如何处理?3、夫妻双方有何共同财产,是否有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有子女。2014年4月9日原告起诉离婚,法院于2014年6月28日判决不准离婚,原告2014年8月14日向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维持原判判决。判决以后,原告与被告依然是分居。为此,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2014年4月9日,原告以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该次起诉离婚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有:电冰箱、热水器、洗衣机及床,如离婚,双方均同意以上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主张其在婚后用个人积蓄60000多元在原告住宅修建了围墙及厨房等设施,原告承认被告确实为其住宅修建了围墙及厨房等设施,但认为被告投入只有23000元,并表示如双方离婚,其愿意返还10000元给被告。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9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作出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一直未能改善,双方互无联系和来往,被告亦未能主动采取和好措施,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如继续维持这种夫妻关系不利于各自今后的生活。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由于本案被告何某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无证据向本院提供,原告主张电冰箱、热水器、洗衣机及床归被告所有,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未处理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二、夫妻部分共同财产分割:电冰箱、热水器、洗衣机及床,归被告何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桂英

审 判 员  邓杨端

人民陪审员  韦乃嵩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 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