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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百恩与都永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81号 原告都百恩,男,1956年12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卫斌,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永艳,女,1985年5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艳玲、黄军华,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百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81号

原告都百恩,男,1956年12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卫斌,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永艳,女,1985年5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艳玲、黄军华,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百恩与被告都永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都百恩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百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李庆兵

审判员  王曙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志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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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