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保字第514号 申请人:郭守旺,男,1988年11月10日生。 被申请人:齐任敏,男,成年。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齐任敏所有的豫E5090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豫E8316X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齐任敏所有的豫E5090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抵押、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柴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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