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318号 原告资阳和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百威英博大道一段三号。 委托代理人潘小海。 被告唐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和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英留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和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和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和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