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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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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从友与徐先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质证: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4、5不予质证。对证据6有异议,经司法鉴定不是被告所写,系原告伪造,企图骗被告156.5万元,被告保留向司法机关追究的权利。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质证: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4、5不予质证。对证据6有异议,经司法鉴定不是被告所写,系原告伪造,企图骗被告156.5万元,被告保留向司法机关追究的权利。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是在原告的不断逼迫下所写。对证据8有异议,通过安徽武警部队转账748046元,后又给了原告20万元现金。

(二)被告举证:

1、司法鉴定报告,证明承诺书系原告伪造,欠款156.5万元不能成立。

2、收条,证明被告已经还原告20万元现金,被告共还原告94.8046万元。

原告质证:对证据1有意见,对鉴定报告持保留意见。而且鉴定报告并未说是原告伪造的。对证据2收条没有原件,是被告还别人的钱,与本案无关。

经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5、7、8及被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6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26日,徐先和立借条从张从友处借款16.5万元。同年8月18日,徐先和又立借条从张从友处借款20万元。同年11月26日,徐先和再次立据从张从友借款50万元,并在该份借条上注明:2008年11月26日至2009年11月26日还清不计利息;此款到期不归还按三分息计算。三次共借款86.5万元。2009年12月27日,徐先和出具给武警安徽总队营房处承诺书一份,承诺:徐先和所欠六安市张从友劳务工资156.5万元,该款从本人所承建的文工团综合楼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张从友提供的单位账号上。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武警安徽总队车库、宿舍楼、文工团综合楼工程项目部在该份承诺书上盖章。2010年9月13日,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徐先和2010年9月13日还张从友人民币现金借款74.8046万元;备注(如有发现2010年9月至2010年10月,张从友打给徐先和还款收条玖拾肆万捌仟元整收条作废)。徐先和、张从友均在证明上签名。同日,张从友出具一张收条,收到徐先和人民币现金20万元整。后张从友要求徐先和还款。2011年4月19日,徐先和又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我承诺借到张从友的人民币玖拾万元,用于合肥建工六安分公司承建的皖西大市场A1-5--A1-6--A1-7--A1-4的四栋楼工程投资周转,分三个节期偿还,五月节还贰拾万,八月节付肆拾万,过年付清全部款项,特此承诺!如到期不能按时偿还,按月息3%加付利息。特此承诺。后原、被告双方因还款发生争执,原告遂于2011年4月29日起诉来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