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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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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德富与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而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640号 原告:吕德富,男,汉族,1966年8月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允河。 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劳联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640号

原告:吕德富,男,汉族,1966年8月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允河。

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劳联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丁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东,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而堂,男,汉族,1961年12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郝先文,男,汉族,约47岁,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吕德富诉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而堂、郝先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德富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允河,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而堂、郝先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安徽劳联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裕安区黄小桥村廉租房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被告成立的项目部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要求提供建设项目的建材,原告向项目部供应钢材,经结算为699499元,一直未付款,被告并在欠据上注明了逾期付款按每吨每天支付6元的违约金,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钢材款699499元,支付违约金279219元。

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当庭口头答辩:本公司于2005年就已经发出通知不允许项目部刊刻任何的公章,任何以项目部出具的欠条真实性都有待于核查。本公司已经就项目部刊刻项目部公章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涉及到刑事犯罪,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该中止审理。本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如下:

(一)原告举证:

1、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招投标文件,证明被告主体适格,证明裕安区黄小桥村廉租房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方系裕安区建设局,该局对该工程有监管义务;证明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裕安区黄小桥村廉租房工程项目。

3、工商登记变更,证明劳联公司变更情况。

4、条据凭证、七份欠条、送货单,证明双方的供应建设材料关系、欠款情况及约定;证明被告方欠原告方材料款的情况。七份欠条中有王而堂收货,洪伟和朱文君只是具体经办人员。

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质证: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欠条上印章是伪造的,本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本公司不予认可。本案涉及到刑事犯罪,本案应中止。送货单反映不出来材料是否送到黄小桥工地的,原告应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加以印证。

(二)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举证:劳联公司于2005年9月25日出具的一份通知,证明劳联公司从2005年9月25日后不允许项目部刊刻印章,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原告质证:该份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该通知是公司内部文件,属于内部规定;该通知并没有提到本案的合同章是假的。原告无法知道合同章是真是假,这是被告公司内部管理事情,被告应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