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举证:对证据1无异议,但原告系农村户口。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可以看出是四根肋骨骨折,但鉴定书上写的是六根肋骨骨折,原告应提供片子待公司医疗岗审核。从3月16日开始就没有用药了,仅是拍CT。医疗费,保险公司只承担医保用药,应剔除非医保用药。对证据4系单方委托,不予认可。请原告提供片子予以核实。原告如果不提供片子,我公司也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对证据5无异议,应提供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签字与诉状的签字不一致,工资2400元未提供纳税证明,该劳动合同书是劳动局提供的,后面未经劳动局备案,也没有劳动局的签章。花名册是打印件,没有任何人的签字。劳动合同书上的地址是金寨,但证明上写的地址是六安市,证明上写的是3月15日没来上班,发生事故是在3月13日,整个3月份的工资也整个发放了。该份证据存在虚假,不予认可。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仅是收据,这张发票不能反应修出事的那张车子。 (二)被告谭诚、旺盛公司举证:押金条,证明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队交了30000元押金。 原告质证:原告不清楚,原告也没收到30000元。 被告安邦公司不予质证。 (三)被告安邦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