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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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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松与邓启军、李登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质证:对证据1无异议,但可以看出原告系农村居民。对证据2、3无异议。对证据4待向保险汇报后看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无异议,但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对证据7请求法庭酌定

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质证:对证据1无异议,但可以看出原告系农村居民。对证据2、3无异议。对证据4待向保险汇报后看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无异议,但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对证据7请求法庭酌定。对证据8中的医疗费大发票无异议。对几张小发票,因没有门诊病历相佐证,不予认可。对百大金商都的发票需出具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二)被告邓启军、李登年、六安市安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证明,因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8中两张30元票据、572元票据及84.5元的票据,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原、被告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6日,邓启军驾驶皖N×××××号轿车,由南向北沿六安市梅山南路行驶至龙河路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由北向南直行的李登年驾驶的皖N×××××轿车相撞,致皖N×××××轿车上乘客卢松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卢松当日被送入医院治疗,于2010年11月18日出院,花去医疗费9967.43元。该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认定,邓启军负事故主要责任,李登年负事故次要责任,卢松无责任。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松因交通事故致左膝半月板损伤休息9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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