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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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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礼金与姚军军、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安邦保险公司质证: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对证据2身份证无异议。对工资表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3不持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伤情较轻。对证据5是单方委托

被告安邦保险公司质证: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对证据2身份证无异议。对工资表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3不持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伤情较轻。对证据5是单方委托的,本公司不予认可。对证据6,交通费请法院酌定,医疗费非医保范围用药不承担赔偿。

被告六安市东兴矿业公司未质证。

(二)被告姚军军、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安邦保险公司均未提交证据。

经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认证如下:对证据1、3、4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2,因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原告的收入,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予以认定。原告月工资应以每月2800元计算;对证据5,被告姚军军予以认可。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当庭口头申请重新鉴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申请对原告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故被告安邦保险公司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鉴定权利。被告安邦保险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推翻原告提交的证据5,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6中医疗费、鉴定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对交通费,本院酌情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9日12时50分,姚军军驾驶ND4069轻型普通货车由312国道城南北侧匝道出来左转弯上磨子潭路时,与张远凤驾驶的沿磨子潭路由北向南直行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张远凤及乘车人王礼金受伤,两车受损。原告王礼金当即被送往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治疗,于2010年7月9日出院,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24638.38元(其中六安市东兴矿业公司垫付10000元)。出院医嘱:休息2个月,加强营养。经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姚军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礼金、张远凤无责任。2010年9月29日,经六安皖西司法鉴定所评定:王礼金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左颞部急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骨折,前颅底骨折,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符合十级伤残。原告王礼金支付鉴定费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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