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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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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与孟庆华、辛本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对于此次事故,原告主张了如下损失:1、医疗费20649.53元。向法庭提交日照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一份、住院收费票据一张,门诊收费票据一张,诊断证明一份,患者费用明细一份;2、误工费4785元,原告要求按照上年度城

对于此次事故,原告主张了如下损失:1、医疗费20649.53元。向法庭提交日照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一份、住院收费票据一张,门诊收费票据一张,诊断证明一份,患者费用明细一份;2、误工费4785元,原告要求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77.4元每天计算70天;3、护理费1780.2元,要求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77.4元每天计算23天;4、交通费460元,要求按照住院天数按每天20元×23天住院时间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按照30元/天×23天住院时间计算。

被告辛本军、兰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阳光财险日照支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存在空挂床现象,实际住院天数应为6天。对门诊收费票据有异议,要求原告提交门诊病历和CT报告单等佐证。对于原告的医疗费,要求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按比例承担,同时应剔除非医保用药和不合理的用药。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被告认为原告属未成年人,不存在该项损失。对于护理费要求按照50元每天计算6天(实际住院天数)。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要求按照每天20元计算6天,交通费按每天10元计算。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日照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山东省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山东省门诊收费专用票据、用药明细、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公安交警机关系交通事故处理的专门机关,其事故处理人员系专业人员,具有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专业知识,其所作出的事故责任分析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因此对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孟庆华与原告王龙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外人于振涛不承担该事故责任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阳光财险日照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超出部分,综合分析事故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孟庆华与原告王龙按5:5的比例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为宜,因被告孟庆华系被告兰旭的雇员,故其赔偿部分应由雇主被告兰旭承担。

对原告的损失,本院分析确认如下:1、医疗费20649.53元,被告虽认为原告存在空挂床现象,但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告提供了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住院病案、门诊病历等证明该项损失,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4785元,被告有异议。本院考虑原告系未成年人,亦未能向法庭提交其已参加工作的相关证明,故对该项损失不予支持;3、护理费1380元,原告主张1780.2元,被告有异议,参照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公布日照市部分职位(工种)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通知》,本院酌情按照60元/天×23天(住院天数)计算,本院确认护理费1380元;4、交通费3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为460元,被告认为金额过高,考虑到交通费系原告住院期间的合理支出,本院酌定为3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该项损失按日照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23天(实际住院天数)予以确认;以上损失共计22789.53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