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日照市如泰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支付油款604000元及违约金(以60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日止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二、被告杨秀文对上述油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9840元,保全费3540元,由被告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被告杨秀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仝桂香 人民陪审员 刘泽国 人民陪审员 张 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雪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