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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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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亮与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14日,原告马亮(以甲方名义)与被告王军(以乙方名义)签订楼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日照市东港区东明望台村北的楼房一套六楼房屋卖予乙方;房屋主楼面积为99.99平方米,阁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14日,原告马亮(以甲方名义)与被告王军(以乙方名义)签订楼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日照市东港区东明望台村北的楼房一套六楼房屋卖予乙方;房屋主楼面积为99.99平方米,阁楼面积为23.6平方米,储藏室10.15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95900元;乙方先预付给甲方人民币50000元,剩余部分接到钥匙后付清,房产权全部归乙方所有,房产证办理在乙方名下,但在付款时乙方扣下5000元作为甲方给乙方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押金;甲方把房产证交给乙方后,乙方将押金付给甲方,乙方不再负担任何费用;本楼房必须在2002年5月1日前交付使用,如有延期,甲方就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按预付款数年息10%计算;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原告马亮在甲方处签字并捺印,被告王军在乙方处签字并捺印,安涛在证人处签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涉案房产交付予被告,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购房款90900元,尚有5000元未支付。现涉案房产因面临拆迁已经被停水停电,无法居住。

另查明,涉案房产所占用土地为国有土地,2001年11月16日,东明望台村委会改建为“东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王军公民身份证上的住址为日照市东港区邮电路9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楼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日照市人民政府日政土字(2000)139号文件、日照市港区人民政府东政字(2001)23号文件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涉案房产位于日照市东港区东明望社区,其所占用的土地系国有土地,而非原告所说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告王军户籍虽然不在东港区东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但可以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诚实信用的原则考量,应认定双方所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有效。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亮要求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73元,减半收取1037元,由原告马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良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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