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原告主张增加的诉求部分为加班工资、少发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其中加班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不具有不可分性,由于原告在申请仲裁时并未提出该项主张,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关于原告主张少发工资4600元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应就双方协商工资数额提供证据,庭审中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不理后果,故本院确定原告工资为每月2500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任职时间不持异议,本院结合被告自认,确定原告欠发工资期间为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15日,合计:2500元÷30天*44天=3667元。 二、原告主张垫付修车费用及扣发押金应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垫付修车款18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返还押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且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某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侯某押金2000元。 二、被告某某某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侯某人工工资3667元。 三、驳回原告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某某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爽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