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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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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诉某某某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不持异议;对两份证明均持有异议,认为证明人是其单位职工,修理厂系被告指定的修理厂,均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该证明系无效的;对借据予以认可,但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单位车辆维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不持异议;对两份证明均持有异议,认为证明人是其单位职工,修理厂系被告指定的修理厂,均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该证明系无效的;对借据予以认可,但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单位车辆维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10月15日期间在被告单位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资10400元,剩余工资未予发放(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15日),被告工资发放形式为次月发放当月工资。被告于2014年5月起每月从原告工资中扣除押金2000元。另查,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西宁市城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某某驾校支付侯某从工资中扣除押金2000元;2、某某驾校支付侯某最后一个月工资2500元;3、某某驾校支付侯某垫付的修车款1800元,以上共计6300元。宁市城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6日作出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某某驾校退还侯某押金2000元;二、某某驾校支付侯某人工工资2500元。

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确定如下:一、原告诉求的增加部分是否合理合法;二、原告主张垫付修车费用应如何认定。

一、原告诉求的增加部分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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