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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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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卒珍、李荣荣、李琴琴、李改改、李艳琴、李明亮诉被告李世民、王福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5)安铁民初字第00129号 原告张卒珍,女,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死者李存林之妻。 原告李荣荣,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死者之子。 原告李琴琴,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系死者之女。 原告李改改,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2015)安铁民初字第00129号

原告张卒珍,女,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死者李存林之妻。

原告李荣荣,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死者之子。

原告李琴琴,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系死者之女。

原告李改改,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死者之女。

原告李艳琴,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死者之女。

原告李明亮,男,193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死者之父。

诉讼代表人李荣荣,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死者之子。

委托代理人陈志,安康市汉滨区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世民,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福生,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红嘴开发区红嘴路19号。

代表人郭春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伟,陕西省旬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县杏林大街中段怡和家园临街商铺。

代表人张仲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欣欣,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卒珍、李荣荣、李琴琴、李改改、李艳琴、李明亮诉被告李世民、王福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6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代表人原告李荣荣的委托代理人陈志,被告王福生、人保开发区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冯伟、人保华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欣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世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卒珍、李荣荣、李琴琴、李改改、李艳琴、李明亮诉称:2015年3月25日,李存林乘坐原告李荣荣驾驶的号牌陕E74472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号牌陕EA633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至包茂高速公路安康至紫阳方向1092KM+600M处,与前方同向被告王福生驾驶的号牌吉D22113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号牌吉D203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追尾,致李存林当场烧死,高速公路路面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荣荣负事故主要责任,王福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号牌陕E74472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号牌陕EA633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人保华县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号牌吉D22113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号牌吉D203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人保开发区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38588元、丧葬费24426.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6260元、事故处理误工费2140.8元、事故处理住宿费1120元、停尸费2480元、骨灰盒、寿衣费3500元、拉尸、拾尸、整容穿衣费2600元、路面损毁、污染费3174元、车辆施救费9300元、车上人责任险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623589.3元,请求法院判令诸被告按比例赔偿原告367179.15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