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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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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家绪、李德风诉被告王兢、张永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人保财险质证认为:1、对胡家绪医疗费票据中1张挂号费收据、1张120出诊费不予认可,理由是该票据不是正式发票;2、3、对胡家绪1张医药超市购药小票不予认可,理由是该票据不是正式发票,且无遗嘱支持;3、对李

被告人保财险质证认为:1、对胡家绪医疗费票据中1张挂号费收据、1张120出诊费不予认可,理由是该票据不是正式发票;2、3、对胡家绪1张医药超市购药小票不予认可,理由是该票据不是正式发票,且无遗嘱支持;3、对李德风医疗费票据中1张挂号费收据不予认可,理由是该票据并非正式发票;4、对鉴定费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费不在保险承包范围内;5、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与证明目的有异议,理由是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合同主体不适格,且合同不能证明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外合同签订在事故发生前,各个合同为独立的合同,不能相互印证,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持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张永恒、王兢均同意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被告张永恒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收条3张,共计3.2万元,其中被告垫付2.2万元,人保财险垫付1万元;

二、修理费发票1张380元,证明被告支付原告胡家绪摩托车修理费的事实。

原告胡家绪、李德风,被告王兢,被告人保财险对被告张永恒提供证据均无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