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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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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青海某某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某某县建造温棚砼地梁工程项目劳务工作达成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于工程完工数月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中载明了所欠款项的具体类别及数额,虽未注明还款期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某某县建造温棚砼地梁工程项目劳务工作达成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于工程完工数月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中载明了所欠款项的具体类别及数额,虽未注明还款期限,但足以证明被告对所欠款项及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视为该工程已经完工并经被告验收。故对被告辩称所欠款项为工程尾款但因工程未验收合格不同意支付该款项的答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海某某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劳务工资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青海某某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  爽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拉毛卓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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