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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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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日晨与夏家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含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权在内的所有诉讼权利。涉案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为400000元,因原告自认涉案借据出具后二、三个月后被告以砖瓦等抵偿借款本金200000元,

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含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权在内的所有诉讼权利。涉案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为400000元,因原告自认涉案借据出具后二、三个月后被告以砖瓦等抵偿借款本金2000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涉案借据未载明付款期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可以随时付款,原告也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本院,应视为已给予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借据约定月息2分,即月利率2%,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6月12日(原告起诉日)期间,涉案200000元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93200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此期间利息80000元,减轻了被告负担,本院也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600元(请求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符合涉案借据关于“债务人应承担债权人为实现本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复印费、交通费、执行费等)”之约定,本院也予支持。

综上,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家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查日晨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80000元;

二、被告夏家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查日晨律师代理费1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7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87元,由被告夏家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顺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