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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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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峰与左宁、李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另查明:2014年12月,张玉峰、左宁对涉案借款利息清算进行了磋商,在形成的利息计算清单上载明还款总数40万、2012年元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利息按1.5%计算,但双方均未在该清单下方签名。庭审中,左宁称该利息清单上

另查明:2014年12月,张玉峰、左宁对涉案借款利息清算进行了磋商,在形成的利息计算清单上载明还款总数40万、2012年元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利息按1.5%计算,但双方均未在该清单下方签名。庭审中,左宁称该利息清单上方“还款总数40万”系其所写,其下文字是否系其所写没有印象了。张玉峰则称2012年元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利息按1.5%计算的文字也系左宁所写,2013年元月以后计算利息的文字系自己所写,若左宁有异议,可通过笔迹鉴定进行确认。张玉峰另称其未委托左宁在芜湖帮其投标工程,对左宁、李璐抗辩所称其愿意承担投标花费360000元也不予认可。对涉案欠条出具后左宁所归还的400000元,张玉峰、左宁均称还款时双方并未明确说明所归还的款项是本金还是利息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左宁、李璐结婚登记审查登记表、个人存款明细查询单(7份)、被告左宁出具的欠条、2012年12月形成的利息计算清单、催款函、EMS快递投递单及回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原告与被告左宁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案涉欠条为被告左宁一人出具,因被告左宁、李璐为夫妻,且被告李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系被告左宁一方个人债务且原告对此明知,故案涉865000元借款本金对两被告而言为双方共同债务,两被告有共同归还责任。因原告对被告左宁、李璐抗辩所称原告愿意承担投标花费360000元不予认可,两被告对此抗辩主张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故两被告关于原告诉请标的应扣减360000元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左宁出具涉案欠条后对所欠款项是否仍需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原告与被告左宁借贷关系形成于2010年10月,涉案欠条系双方对账后由被告左宁出具,欠条内容表明截至2011年10月19日尚有865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95600元未归还,故2011年10月19日是被告左宁对先前借贷所生债务中尚未归还的债务本息的确认日期,并非双方借贷关系形成的初始日期。因借贷双方对此前约定按月利率1.5%支付借款利息没有异议,而涉案欠条载明的借款本息并非该欠条出具当日双方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故被告左宁出具涉案欠条行为并不能改变双方此前按月利率1.5%支付借款利息的约定(原告与被告左宁于2014年12月形成的利息计算清单也可间接印证)。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左宁对涉案865000元借款本金仍需自2011年10月19日起按以前约定的月利率1.5%支付利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