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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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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保峰与王家福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王家福与原告史保峰因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纠纷后,被告王家福扇了原告史保峰一个耳光;被告张英平在原告史保峰将被告王家福送往山东省立医院(西院)进行治疗时与原告史保峰因琐事发生纠纷,用手推了史

本院认为,被告王家福与原告史保峰因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纠纷后,被告王家福扇了原告史保峰一个耳光;被告张英平在原告史保峰将被告王家福送往山东省立医院(西院)进行治疗时与原告史保峰因琐事发生纠纷,用手推了史保峰的前胸,后又用拳头打了史保峰的头部,致使原告史保峰受伤,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被告王家福与被告张英平对原告史保峰实施了侵害行为,并导致了原告史保峰受伤的结果,被告王家福和被告张英平的行为存在过错且与原告史保峰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家福和被告张英平虽辩称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但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被告王家福和被告张英平对原告史保峰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对于被告王家福和被告张英平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史保峰向法院提交的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原告史保峰的受伤后主要症状为头痛头晕,而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情况,二被告均对原告的头部实施了侵害行为,本院认为,二被告每个人的侵害行为都足以造成原告史保峰当时的损伤症状,故原告史保峰要求二被告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史保峰主张医疗费3181.2元,并提供了山东省立医院(西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住院费发票、门诊费票据、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办事处谷庄卫生室《处方签》证明其主张,二被告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史保峰受伤后于2014年12月16日在山东省立医院(西院)门诊治疗花费治疗费621.9元;于2014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19日在山东省立医院(西院)住院治疗花费治疗费1379.3元;后分别于2014年12月21日、12月25、12月29日、12月30日进行复查,支付医疗费604元。故原告史保峰主张为治疗伤情在山东省立医院(西院)花费医疗费2605.2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虽然对原告史保峰的治疗行为与其受伤之间的关联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亦拒绝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两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史保峰主张其出院后在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办事处谷庄卫生室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1764元,并提交了处方签一份证明其主张,经审查其提供的处方签载明的内容并不能证明其花费了医疗费1764元,其亦未提交收费票据等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史保峰主张其出院后在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办事处谷庄卫生室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1764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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