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孙栋与李家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原告孙栋主张按照每天80元计算13天的护理费1040元,二被告辩称护理时间应为12天,每天的护理费应按照每天50元计算。经审查,原告孙栋伤后住院治疗时间为12天,对于其主张实际住院为13天且护理时间为13天,依据不足

原告孙栋主张按照每天80元计算13天的护理费1040元,二被告辩称护理时间应为12天,每天的护理费应按照每天50元计算。经审查,原告孙栋伤后住院治疗时间为12天,对于其主张实际住院为13天且护理时间为13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孙栋的护理时间应为12天;原告主张按照每天80元作为计算护理费的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原告孙栋的护理费为960元。

原告孙栋主张按照每天30元计算13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二被告对原告孙栋的住院时间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孙栋实际住院时间为12天,原告孙栋主张住院时间为13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核算,原告孙栋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60元。

原告孙栋主张交通费300元,并提供交通费5张证明其主张,二被告辩称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经审查,原告孙栋因伤住院、其亲属进行护理、探视支出的交通费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酌情予以处理,酌定为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栋医疗费3811.78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栋误工费27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栋护理费960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栋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

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栋交通费100元。

六、驳回原告孙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家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扬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