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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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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栋与李家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栋明确表示不追加停靠在路边的两辆无责车辆的所有人及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孙栋明确表示保全费用系由原告孙栋所支付;魏九庆和邓凤珍明确表示被告李家科已经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栋明确表示不追加停靠在路边的两辆无责车辆的所有人及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孙栋明确表示保全费用系由原告孙栋所支付;魏九庆和邓凤珍明确表示被告李家科已经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其不再向被告李家科及鲁H001D2号车辆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另查明,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的刘东磊和孙静已经就其损失另案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票据、被告李家科提供的收条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答辩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李家科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孙栋等发生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认定:被告李家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魏九庆、刘东磊、邓凤珍、孙静、孙栋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李家科承担。因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应由被告李家科承担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被告保险公司当庭辩称,应扣除两辆无责的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应承担的份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的该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孙栋主张医疗费3811.78元,并提供病历资料及票据证明其主张,二被告未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孙栋为治疗伤情共支付医疗费6851.78元,原告孙栋在主张其医疗费时已经扣除了被告李家科已经先行垫付的3040元,原告孙栋主张被告应赔偿其医疗费3811.78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孙栋主张误工费2800元,并提供了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签订的《临时用工协议》、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济南106医院《诊断证明书》、扣发工资证明以证明其主张,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孙栋的误工费不予认可。经审查,原告孙栋虽然为在校大学生,但是其即将于今年七月份毕业,现在处于毕业前实习阶段,在其实习期间其有权利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故原告孙栋主张因该次交通事故导致不能上班而产生的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孙栋住院12天、原告孙栋提供的《诊断证明书》载明原告孙栋出院后需要休息半个月,故原告孙栋的误工时间应为27天。根据原告孙栋提供的《临时用工协议》和扣发工资证明,原告孙栋的月工资为每月3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虽然提出异议,但是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孙栋主张其工资为每月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原告孙栋的误工费为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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