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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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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磊与李家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东磊明确表示不追加停靠在路边的无责车辆的所有人及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魏九庆和邓凤珍明确表示被告李家科已经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其不再向被告李家科及鲁H001D2号车辆的保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东磊明确表示不追加停靠在路边的无责车辆的所有人及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魏九庆和邓凤珍明确表示被告李家科已经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其不再向被告李家科及鲁H001D2号车辆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另查明,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的孙栋和孙静已经就其损失另案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票据、被告李家科提供的收条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答辩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李家科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刘东磊等发生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认定:被告李家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魏九庆、刘东磊、邓凤珍、孙静、孙栋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李家科承担。因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应由被告李家科承担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被告保险公司当庭辩称,应扣除两辆无责的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应承担的份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的该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刘东磊主张车辆维修费9990元,并提供了车辆维修费发票证明其主张,二被告未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刘东磊的该项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刘东磊主张医疗费4376.7元,并提供病历资料及票据证明其主张,二被告未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刘东磊的该项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刘东磊主张误工费3799元,并提供了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在职证明、完税证明、收入证明、误工证明、扣发工资证明、济南106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其主张,二被告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刘东磊住院时间为11天,济南市106医院的医嘱载明原告刘东磊出院后的需休息14天,故原告刘东磊的误工时间应为25天。根据原告刘东磊提供的事发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原告刘东磊前三个月的工资分别为4385元、4502元、4265元,其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384元,原告刘东磊以每月工资4384元作为计算误工费的标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元奥刘东磊的误工费为36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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