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曾令贵与王乾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还查明,庭审中,原、被告对原告因伤产生的医疗费35,260.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16元、交通费333元无异议。原告与被告王乾坤对原告在住院期间购买尿不湿,支付200元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王乾坤要求按责任赔偿,被

还查明,庭审中,原、被告对原告因伤产生的医疗费35,260.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16元、交通费333元无异议。原告与被告王乾坤对原告在住院期间购买尿不湿,支付200元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王乾坤要求按责任赔偿,被告“平安保险合川支公司”对尿不湿费用以不属交强险理赔范围为由,而不同意赔偿。二被告对已垫付原告的医疗费要求纳入本案一并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曾令贵,被告王乾坤、“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的当庭陈述,原告的病历资料、诊疗证明、费用清单、医疗费、尿不湿费、交通费票据,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被告“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赔款信息等证据在卷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原、被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事故经过和责任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认定书确定的被告王乾坤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的责任划分予以确认。被告王乾坤系事故车辆渝C3V3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主,对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后果,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渝C3V3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在保险期内。故首先由被告“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由被告王乾坤和原告按责任分摊。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王乾坤承担80%,原告自负20%。二被告垫付的费用,应在二被告应负担的赔偿款中扣除。

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的具体诉讼请求,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原、被告无争议的原告医疗费35,260.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16元、交通费333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如下:(1)护理费:原告要求在住院期间按二人护理,每天80元,其中前15天因是王乾坤与曾德云护理的,只主张曾德云一人的护理费,共要求赔偿8,880元。被告王乾坤认为原告住院前15天系王乾坤及其父亲护理的,原告不应主张护理费。被告“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需二人护理,同意一人护理,每天按80元计算。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明与住院病历记录之“二级护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按一人护理,每天按80元计算,因前15天系被告王乾坤护理,不计算护理费,其后的48天为原告的亲属护理,即护理费为3,840元(48天×80元/天)。(2)尿不湿费:原告要求按护理费项目赔偿200元。被告王乾坤予以认可。被告“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认为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不应主张。因原告与被告王乾坤自愿认可200元,故由原告与被告王乾坤按责任承担。(3)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要求赔偿3,000元。经查,原告的损伤没有达到严重程度,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