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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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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高龙中学与杨通强,廖强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涂木盛的法定代理人涂禹伦书面辩称,学生受伤事件中,学校负有安全防范的管理责任,存在极大过错,原告垫付学生的医疗费,应由原告承担。学生在住院期间是学生家人在护理,学校老师来看望学生产生的费用属于责

被告涂木盛的法定代理人涂禹伦书面辩称,学生受伤事件中,学校负有安全防范的管理责任,存在极大过错,原告垫付学生的医疗费,应由原告承担。学生在住院期间是学生家人在护理,学校老师来看望学生产生的费用属于责任所在的自愿行为,不存在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不当得利。

被告但俊杰辩称,原告发现学生在闹事,没有进行制止、教育,三学生被杨通强刺伤的事件,原告有一定责任。原告的教师到医院看望学生,只护理了2、3天,其余是学生家长在护理,原告垫付的费用,应由杨通强和原告承担,被告不应再支付原告的任何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通强系原告学校初中二年级一班学生,被告廖强、涂木盛、但俊杰系原告学校初中三年级三班学生。2014年12月25日晚自习后,学校宿舍已熄灯,被告廖强、涂木盛、但俊杰等人去到被告杨通强寝室内,向杨通强讨要香烟无果,并欲强行搜杨通强的身时,被告杨通强便用水果刀将廖强划伤,被告涂木盛、但俊杰等人见状,上前殴打杨通强,被告杨通强亦用水果刀将涂木盛、但俊杰致伤。被告廖强、涂木盛、但俊杰受伤后,原告及时将其送到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廖强被诊断为1、面部裂伤;2、颈部裂伤。涂木盛被诊断为1、急性腹膜炎;2、肝破裂;3、失血性休克。但俊杰被诊断为1、胸部刀剌伤;2、外伤性血气胸;3、肋骨骨折;4、腹腔积液。原告垫付廖强、涂木盛、但俊杰的医疗费分别为6,414.79元、16,886.74元、17,440.02元,合计40,741.55元。此外,涂木盛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请罗维护理涂木盛垫付护理费550元。廖强、涂木盛、但俊杰的医疗费经保险公司理赔后,被告涂木盛、但俊杰各返还给原告6,923.20元。2015年6月11日,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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