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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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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英,周桂禄等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另查明,诉讼中,原告对被告针对周吉富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申请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2015年4月20日,经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分析认为医方存在诊疗行为过错。1、医方在对周吉富的诊疗过程中未

另查明,诉讼中,原告对被告针对周吉富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申请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2015年4月20日,经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分析认为医方存在诊疗行为过错。1、医方在对周吉富的诊疗过程中未采取合适的措施,及时行急诊手术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期,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因此,医方未充分履行风险回避义务,选择适合的诊疗措施;2、医方在周吉富于2014年7月24日至27日住院期间未拍摄腹部平片或行超声等检查了解腹部情况,仅根据周吉富临床表现来判断腹部情况,故医方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3、医方在周吉富入院诊断为“右侧腹股沟崁顿疝”,未及时充分告知患方“腹股沟崁顿疝”的治疗方案,以及“腹股沟崁顿疝”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只是在2014年7月27日18:59时术前才与患者家属进行术前沟通,故医方未充公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患方知情权。鉴定机构对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关系分析认为:周吉富因感染合并多器官功能障碍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本损害后果系多因一果的结局。周吉富系高龄、腹股沟崁顿疝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系死亡的自身因素。医方在对周吉富的诊疗过程中未充分履行风险回避义务,选择适合的诊疗措施,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以及未充公履行告知义务,侵犯患方知情权,客观上延误了腹股沟崁顿疝的治疗,促进了感染的发生,成为损害后果的间接因素。鉴定结论为医方对周吉富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为周吉富损害后果的间接因素。被告支付产生鉴定费7,500元,要求纳入本案按责任比例承担。

还查明,原、被告对原告因周吉富治疗产生的护理费4,700元、死亡赔偿金126,080元、丧葬费25,003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7,500元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周吉富的病历资料、医疗费、鉴定费票据,常住人口登记卡,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钓鱼城派出所证明,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对患者周吉富未采取合适的诊疗措施,未履行充分注意义务,且未及时履行对患方的告知义务,客观上延误了对周吉富腹股沟疝的治疗,促进了感染的发生,但导致患者周吉富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周吉富入院病情重、高龄,合并多器官功能障碍,最终因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故患者自身因素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因素,被告的医疗行为过错是导致损害后果的间接因素,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